BEAT365唯一官网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活动,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采购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条件凡符合《BEAT365唯一官网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已经立项论证或经有关校领导同意,且经费已落实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均要实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机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的及程序要求,成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人)和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由主管职能部门、仪
器设备使用单位、审计监察处、计财处及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招标组成员总数的1/3,技术专家可校内外聘请。若采购金额较大,且属重要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招标小组人
数。招标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凡需招标项目,由职能部门负责组建招标小组,开展招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原则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接受纪检、审计监察、计财处和群众监督。审计监察处、计财处在招标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能,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是指招标人与不少于3家的厂商通过谈判决定采购厂商。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小组根据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所在单位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招标项目申请(由主管部门制发统一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批;
2、制订招标文件。
(1)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标书),本着简明、实用、可行的原则,向投标者提出任务、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
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填写“BEAT365唯一官网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
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特殊情况除外)。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3、通知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主管部门依据采购对象及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投标单位、定价发售招标文件。所收经费须进入专设户头,作为编制招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和专家酬劳等项开支。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人同时要交纳招标金额的2%-10%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退还。
4、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密封不好的,应予退还。并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的记录,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5)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5、考察。
为全面了解投标项目的情况(设备性质、使用情况、厂商信誉等),为评标提供必要的依据,在开标之前,可视情况对参加投标的厂商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不需要考察的项目除外)内容包括:资证、产品、规模、管理、实力及信誉等。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需进行样机测试的设备、仪器,由招标小组组织专家测试,测试后专家应在测试报告上签字。
6、开标。
在对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考察和测试的基础上组织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24小时内进行。由投标人、招标小组长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7、评标。
(1)招标小组依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上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标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输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同时听取考察人员或测试专家的报告后进行评议。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也可组织答疑,投标人需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出中标单位,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确定。
(3)评标小组对评标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要作好详细记录,评标结果须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8、向投标人发出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依据招标的具体情况收取中标总额的0.4%至0.8%作为协作费用(所收经费须进入专设户头,作为编制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和专家酬劳等项开支的补充)。校内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中标单位中标。除非发现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有欺瞒行为,方可重新进行复标或投标。
9、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拟定合同条款,招标结果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中标人签字,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须签订外贸合同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
1、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采购申请报告(申请表),报告的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简介、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
(2)对安装调试的要求;
(3)供货时间;
(4)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5)"申请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确认招标文件。
3、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责任:
1、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
2、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主要内容是:(1)经营范围;(2)资信证明;(3)生产经营状况;(4)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3、订立经济合同。校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同,但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部分,须经计财处同意后方能生效。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三)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1、撰写招标标书;
2、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
3、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4、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
5、审查技术资料;
6、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7、确认付款方式;
8、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9、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以性能价格比最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须将每个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招标小组成员名单、招标书、中标的投标书、招标过程中的来往信函与传真件、测试报告和评标结果、招评标会议记录等)立档保存。
第十条
招标工作纪律
1、招标小组成员在定标前不得私自与投标方接触,任何人无权在定标前将标底泄露给投标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定标后改变中标者;
2、主管部门、招标小组成员、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收受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
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投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纪、违规罚则
1、违反第十条之第一、二、三款规定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2、违反第十条之四款规定者,若投标人中标,除将其中标判为无效外,并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十的罚款;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